泰宁县招商财税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财税优惠政策
1、财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新办的工业企业。
2、凡在泰宁县境内新办的工业企业(不含高能耗一般加工型项目)原则上可享受老区税收优惠政策,即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如今后遇税收政策调整,则按新税收政策执行)。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环保要求的新办非资源类工业企业(资源类精深加工项目视产品情况由县政府个案处理),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两个年度内,企业实现税收属地方实得财力部份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先征后奖”方式按40%比例奖励,后三年按20%比例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税收奖励要求的旅游商品加工企业,原则上自投产之日起两个年度内新增税收属地方实得财力部份以“先征后奖”方式全额奖励,后三年按25%比例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凡用企业获取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来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或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县财政批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