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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大田县投资兴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凡在大田县落户并纳税的生产企业,不论外资、内资、县内民间资金,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投资兴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措施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批办项目用地(不含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地,新增用地以征地成本价为出让起始价,国有存量土地选址在县城区规划区内的以每亩8万元为出让起始价、选址在县城区规划区外的以每亩5万元为出让起始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交通工具投资,下同)以上的项目,实行特别优惠地价,具体个案商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新增用地、国有存量土地分别按每亩成交价40%的比例给予贴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新增用地、国有存量土地分别按每亩成交价30%的比例给予贴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新增用地、国有存量土地分别按每亩成交价25%的比例给予贴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新增用地、国有存量土地分别按20%的比例给予贴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享受地价优惠,即按成交价上缴地价。
农业、林业生态公益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以及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参照以上优惠规定执行。
2、属我县培育的建材水泥业、冶铸及机械加工业和轻纺服装业三大产业集群的项目,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项目,其用地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可再享受成交价5%的贴补优惠。
3、项目企业之间公用道路用地由公用企业共同分担,独立企业的公共道路用地由该企业负担,项目征地涉及到地上附属物(不含青苗)征用成本由该企业负担。
4、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必须符合闽国土资综[2005]58号文的规定要求;项目应在实际用地2年内投资到位,2年内投资不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分用地价不予贴补。
5、项目用地成交价先由企业全额缴纳,在用地手续办理后2年内,由用地企业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地价款贴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由财政局牵头,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核实,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除支付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租金外,免收其他规费。
7、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最高50年,最低10年。项目选址在城区规划区内的,租金每平方米每年3元;项目选址在规划区外的,租金每平方米每年2元。租金可逐年缴纳。
8、投资企业二次招商项目,对二次招商的地块,没有改变规划技术指标、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允许更名并换业主。
9、凡以上述方式或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必须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按原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缴纳土地收益资金外,还应按原征地成本补足土地出让金,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一经发现,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财政方面
10、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成长型企业的或被评为市龙头企业的,县政府给予5年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前期费用补助。
11、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瓷业开发等关联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可个案研究,县政府在资金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补助。
12、每年对工业生产性缴纳地方税收县实得财力前10名的企业(不含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县政府给予表彰。

三、融资方面
13、实行灵活有效的融资担保办法,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建行业性担保机构。
14、金融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特急项目贷款随到随报。对重点企业合理进行授信,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15、对创业初期,原始积累少,缺乏流动资金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可适当提高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
16、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县内企业可直接到县外管支局办理外汇帐户开户手续。
17、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18、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限额根据其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9、对因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出口企业可发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贷款比例可达90%;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利率下浮10%;运用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外汇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国际贸易的短期外汇需求。
20、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把利率浮动与企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频率和诚信记录、金融产品组合结合。一般对2A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基准利率下浮,对A级以上企业的贷款可不上浮。

四、规费方面
21、严禁擅自出台收费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能减免则减免,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推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的办法。县政府每年制作收费明白卡,向企业发放,超出收费明白卡范围的税外费,企业有权拒付。
22、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收费。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阻碍发展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移交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3、凡落户在城区范围内和建制镇所在地的工业、农业、林业和个私经济发展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4、凡在大田境内每年缴纳地方税收10~50万元人民币的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辆小车免缴出入大田境内的公路车辆通行费;每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二辆小车免缴出入大田境内的公路车辆通行费。

五、服务方面
25、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的管理机制。投资者只要签订投资项目合同,提供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其项目报批手续、证照申办等可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审联办督办落实办理,县招商引资有关部门派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全程跟踪做好项目筹建等前期工作,直至投产经营。
26、规范执法检查,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执法检查部门每年一般只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其他部门不得再另行检查。
27、鼓励各类人才到大田投资兴业或到大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关系可委托人事或劳动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核定,并协助办理接收户口、保险基金转移、职称评定等手续。

六、附则
28、工业园区项目的地价不适用本规定。
29、本规定解释权属大田县人民政府。田委发[2003]16号文停止执行。此外,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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